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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功能的通知

  第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签署《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结算成员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结算成员达成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后,应及时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发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指令,交易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匹配成功后自动生成首期结算合同和到期结算合同,簿记系统据此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手续。结算双方应保证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于指定交割日日终前完成。
  第四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双方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债券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两种,待条件具备后,将增加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五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内发生债券付息,利息由中央结算公司划付至债权登记日日终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指令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的保证券冻结及划转等服务。结算双方在办理保证券结算业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办理保证券密押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结算双方如选择采用保证券,则应在确认保证券冻结手续完成后,再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
  第八条 交易结算双方就保证券达成协议后,保证券提供方应提交《保证券冻结申请书》(见附件1),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冻结手续,并向其对手方传真保证券冻结确认。
  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到期交割成功后,保证券的解冻须由保证券提供方的对手方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交《保证券解冻申请书》(见附件2),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解冻手续。
  第十条 《保证券冻结申请书》和《保证券解冻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备案的密押和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保证券提供方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终端查询债券冻结和解冻情况。
  第十二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双方可以通过各自的簿记系统终端查询结算指令、合同交割单、账户资料和业务台账等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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