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功能的通知
(中债字[2004]23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于2004年5月20日增加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结算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成员开办买断式回购业务,除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我公司制定的《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见附件,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三期升级之前)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
二、我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通过买断式回购风险监测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日常监测;按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信息;如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上报。
三、结算成员签署《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后,方可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结算成员,我公司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结算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细则进行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