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债字[2004]25号)
各结算成员:
根据《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