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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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要求
1.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减少工作量,2004年转化资金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数量,否则,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所推荐的所有项目。推荐项目控制指标为: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内蒙古等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17项,其余各省、自治区12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8项;计划单列市4项;农业部35项;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各18项;国家粮食局、国家气象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中国科学院各8项。
2.各推荐单位必须按预算编制渠道组织申报和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推荐无隶属关系单位的申报项目,地方科技部门不得推荐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申请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由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联合推荐,新疆兵团项目由科委、财务局联合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科技司推荐。
4.每个独立研究所只能申报1~2项,企业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项,高等院校不得超过5项。
5.已获得过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新申请。
6.已获得转化资金项目支持的第一负责人及申请企业,须在已立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申请新项目。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通过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网站下载,或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索取《200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须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2.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4.将申请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填写推荐评价意见。在6月25日前统一报科技部管理中心。材料到达管理中心后,不得更改或增减。管理中心不受理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由四个部分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附件以及申报软盘。申请单位可通过创新基金网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网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获得以上文件的填写格式、编写提纲、所需附件以及软盘录制要求。申请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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