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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登记表格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登记表格的通知


各全国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民政部统一制订了基金会登记工作中使用的登记表格,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基金会登记表格式样印发给你们。

                             民政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基金会登记表格设计说明

  一、基本设计思路
  1.简化材料,统一格式,方便使用。基金会办理某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均设计在一份固定格式的申请书中。
  2.基金会的申请书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书分开使用。
  3.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方便对工作进程的记录和查询。
  4.为今后实现“网上办公”建立基础。
  二、表格使用方法
  1.基金会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有:新设立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3.基金会申请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四)。
  4.境外基金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五)。
  5.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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