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收费公路信息,做好服务工作,根据《
公路法》、《
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产制定了《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2年发布的《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2002]210号)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003年的收费公路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请于2004年7月30日前按本制度的规定向部公路司报关有关数据。从2004年开始,部将根据和地上报的相关数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上一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收费路段、站名、收费部所在行政区划、收费站桩号、收费公路技术等级、管理或经营单位名称和收费标准等(指标的具体含义参见《制度》)。
请以实施本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的管理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准确了解全国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加强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做好公路收费站(点)的公众信息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在原《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中交公路32-1表、交公路32-2表的基础上修定的,《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审批文号为国统函[2004]61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
1、收费公路统计报表为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月31日,报部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28日。
2、本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含“统贷统还”、“年票制”、“燃油附加费”等情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单位,请参见填报说明)组织实施,报部年报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以及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及联系电话。上报时还须附带EXCEL格式明细表、汇总表、收费标准情况统计表,该电子数据必须与书面年报的数据保持一致,交通部公路司将以磁盘数据作为数据源进行全国汇总,以书面年报作为存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