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计划、有重点的装备、新建和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十五”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农业、人口与健康、能源、资源环境等社会公益性领域,以及若干重要新兴交叉领域开展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
1、病原微生物与传染病
2、生物治疗
3、肿瘤生物学
4、脑与认知科学
5、认知科学与学习
6、生物电子学
7、植物系统发育与进化
8、动物营养学
9、海洋地质
10、海洋环境
11、能源清洁利用与高效转换
12、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
13、岩石圈演化与矿产资源
14、激光物理
15、计算机科学
16、水资源、水利水电工程
17、气象科学
18、有色金属材料制备加工
19、精密合金与制备
二、基本条件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4、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1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由实验室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部门即可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我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我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