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4年第10号)
鉴于原呼伦贝尔甲乌拉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国土资源部《关于限期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公告》(2004年第8号)规定的时限办理呼伦贝尔甲乌拉矿业有限公司甲乌拉矿(以下简称甲乌拉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以下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号:1000009910033;
采矿权人:呼伦贝尔甲乌拉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名称:呼伦贝尔甲乌拉矿业有限公司甲乌拉矿。
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甲乌拉矿在采矿权设立过程中的合法出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凭出资的合法凭证到我部开发司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合法权益主张申报的,将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