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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配字[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按有关规定,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属中央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各发证机构均须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根据商办发(2003)9号文件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职能定位: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全国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各种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件的签发工作并监督检查;编制许可证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收费收入。”
  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83号公告,商务部授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的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在发放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依据《收费许可证》收取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现将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授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的各地方经贸委(经委)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请将填妥后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于2004年7月25日前报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由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有关《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收费许可证》办妥后的发放和管理、证件费的收取、缴款和统计以及专用票据的使用等具体事项届时将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依据规定统一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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