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