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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主协议签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额分销。
  六、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采用基本承销额方式,乙方应承担该期债券基本承销额的承销义务。
  七、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八、应将联络地址、电话、债券承销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授权及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超过承销额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乙方,资金滞留期间的往来利息,甲方不再返还。
  二、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各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则应按未付部分以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债券款项,应立即足额补划承销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当期债券利率向甲方补缴利息(贴现债券按甲方在招标书中列明的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三天以上,甲方可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十天以上(含)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承销商资格的中止与暂停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承销商资格:
  一、恶意欠缴承销债券款项;
  二、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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