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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主协议签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甲方应在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说明本期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其他条件,包括价量限制等。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如下:
  一、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各期债券发行时确定是否使用基本承销额度。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当年债券发行总计划之内,于每期债券招标结束时,有权确定是否适度追加当期发债规模,但追加规模最高不超过当期发债规模的50%(含50%)
  四、甲方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五、按照国家政策和发行办法规定,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义务如下:
  一、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选择权债券除外)。
  二、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及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调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如有其他利率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四、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五、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期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在每期债券投标结束时,有权按照自身认购债券数量的一定比例,与甲方协商同意适度追加认购数量,追加认购数总量最高不得超过债券发行规模的50%(含50%)。
  三、有权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四、在债券分销期内,有权向人民银行规定的认购人分销债券。
  五、有权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向甲方收取发行手续费。
  六、有权获得承销期内(发行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七、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八、有权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为准)。
  乙方义务如下:
  一、应以法人单位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承诺基本承销额度为亿元。
  三、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由分销认购人直接向甲方划款;特殊情况下需由分销人直接划款时,应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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