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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主协议签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期债券的承销期(是指甲方发行债券的招标发行日至缴款日之间的时间)由甲方在发行公告或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
  第四条 基本承销额度
  2004年甲方发行债券的基本承销额分为0.1亿元、0.5亿元、
  1亿元三档,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中一档。在甲方发行有基本承销额度的债券时,乙方对基本承销额度无需进行投标,但无论中标与否,乙方均应按中标的价格/利率承销基本承销额度以内的债券。
  第五条 承销款的支付
  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乙方应按发行系统显示的《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和该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按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发行手续费及支付
  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该期债券的发行手续费率(费率可以为0),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手续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登记托管
  债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采用无纸化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办理有关还本付息、手续费支付等事宜。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和资金需求状况,及时公布债券发行计划。
  二、甲方应于首期债券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在发债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市场发行债券的年度计划额度;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状况。
  甲方应及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三、甲方在每期债券招标的五个工作日前公布债券发行公告,向承销人提供招标发行办法,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公布招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利率(数量招标除外)。
  四、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公告中载明招标日期、招标对象、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
  五、甲方应在发行办法中载明本期债券招投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六、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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