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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主协议签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团主协议签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行债券承销团组建大会将于本月30日在北京举行,我行将在会上与各市场成员签署主协议,我行已经印制好正式协议,请各与会代表不必自行印制。会议结束后,由各代表将主协议(一式三份)带回单位签章,再寄送两份给我行留存。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甲1号
  收件单位: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
  邮政编码:100818
  附件: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主协议

                             中国银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承销主协议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模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2004年债券发行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乙方承销额包括中标数量和基本承销额度。
  中标数量指每期债券发行时,承销商有效投标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按规定办法确定的乙方中标的承销数量。
  基本承销额度是指由本协议确定的、无论承销商中标与否,乙方均按中标的价格/利率承销债券的数量。
  第二条 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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