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应解汇款(外币)
借:应解汇款(外币)
贷:外汇买卖(买入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买入价,人民币)
贷:现金(或:××储蓄存款,人民币)
(二)售汇: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将人民币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行为。
凡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下及资本项下对外支付用汇,以及个人非贸易、非经常性用汇等,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购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办理卖出外汇(币)、收入人民币手续。
1.单位购汇
客户因对外贸易及非贸易的支付需要,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购汇时,应填制购汇申请书,并提供有效的商业单据或批件,或外汇管理局批准购汇的批件,交给售汇审批部门审核。如符合售汇规定,将审核签批的购汇申请书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进行售汇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2.个人购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业务,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连接到居民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方可办理。外国游客,港、澳、台同胞未用完的人民币,可持兑换水单,到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购买外汇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结售汇(卖出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结售汇(卖出价,外币)
贷:现金(外币)
(三)结售汇平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市场上购入或出售外汇时按照当日成交价进行核算。售汇大于结汇时,应买入外币补足结售汇周转限额头寸;结汇大于售汇时,应卖出超过周转限额的外币。按照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付款方式为T+0,收款方式为T+1。
1.购入外汇时,会计分录为:
T+0:
借:在途外币资金(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手续费支出--结算手续费(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T+1: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贷:在途外币资金(外币)
2.售出外汇时,会计分录为:
T+0:
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手续费支出--结算手续费(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外币)
T+1:
借:准备金存款(人民币)
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四)外汇买卖损益的计算
外汇买卖损益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和结售汇过程中,由于买入、卖出差价和汇率变动而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每年年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决算牌价计算确认净损益。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算外汇买卖损益时,要填制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根据12月31日各币种外汇买卖科目各分户账余额填列,将外币余额乘以决算牌价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余额为借方,表示外汇买卖损失;其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根据“外汇买卖损益计算表”填制转账传票并记账,会计分录为:
1.外汇买卖收益入账时: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人民币)
2.外汇买卖损失入账时:
借: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
六、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核算
(一)跟单托收:是指收款人开立汇票并附有货运单据,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
1.受理发出托收。出口单位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托收时,应填写出口托收申请,并将汇票单据一并交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后,结算部门在审查申请书及有关单据,选择代理行,制作托收面函,计收费用,登记托收登记簿,复核无误后发出托收。同时,结算部门要将收费通知和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及卡片账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记载账务,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人民币)
其他应付款--邮电费(人民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收:应收外汇托收款项(人民币)
2.收妥入账。收到代理行划回的托收款项的凭证,会计人员确认款项收妥,抽取卡片账进行核对无误后,制作传票,记载账务。
(1)原币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有关科目,外币)
同时记载表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