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4年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04]4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项目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4]111号)精神,我部决定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范围与依据
验收范围:1999-2001年立项下达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及2002年立项下达、现已竣工的专项项目;2000—2002年海南省农垦总局天然橡胶基地建设项目。
检查范围:2002年立项下达的在建项目及2003年立项下达的项目。
专项项目具体为“良种科研推广”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育草基金”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及“秸秆养畜”项目。
检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规章办法、财务制度,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借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六)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的组织
项目检查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口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自查自验结果负责,农业部及国家农发办对重点抽查项目检查验收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