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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创新发展机制
  任何单位、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沙造林种草,要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符合国家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同步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投资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在对生态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地荒沙造林种草达到一定规模,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划定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营利性开发;同时,对于各类企业和个人投资生态产业的项目,各地要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各项服务,为投资者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
  (三)搞好技术、信息服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沙产业发展领域的资源培育、生产加工、产品销售、运输等方面做好引导和全方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发布工作,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增强沙产业发展预期。
  (四)依法规范沙产业开发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要严格按照《森林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沙产业开发行为,防止因发展沙产业对生态造成新的破坏。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国家对投资生态产业开发的各项税赋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沙产业发展作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和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沙产业发展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对不同地区的沙产业发展要进行分类指导,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沙产业发展问题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沙产业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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