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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复函的通知》(财综(2004)47号)要求,我委决定在人口计生系统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收费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收费清理工作的范围,重点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包括人口计生系统全国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收费以及各省(区、市)范围内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收费。
  目前,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认的人口计生系统全国性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统计调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有两项: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另外,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已被取消。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清理工作中注意鉴别。
  二、清理原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要求,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清理工作应本着如下原则进行:
  (一)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三)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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