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没有结算中心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其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单独开户的内设二级学院以及日常资金流量较大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后勤管理机构等,经从严审核后可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其他与本部同址办公的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不可比照上述情形开户。
(五)实行学生卡结算业务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账户”,其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分校区取得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统一缴至“学生卡结算子账户”,银行同日将资金划入“学生卡结算账户”,营业日终了时“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实现零余额;学校本部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在当日缴至“学生卡结算账户”。学校及时将“学生卡结算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部分划入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学校对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可按规定通过“学生卡结算账户”及“学生卡结算子账户”及时划转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六)其他经审批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的说明等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接受捐赠、投资等需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