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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4]19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2004年7月16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教育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直属各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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