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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洛阳市证券公司调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90号)


洛阳市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阳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完成情况的报告》(洛证字[2004]7号)、《洛阳证券公司过渡期规范经营与风险控制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由证监机构字[2003]239号文核准的72700万元调整为51200万元人民币。
  二、你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自公司变更注册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弥补完毕。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须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发生新的挪用。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稳定、规范发展。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不得进行账外经营,原有的账外业务必须如实纳入表内核算,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反映公司财务情况。
  五、在你公司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指标达到综合类券商的要求之前,只能从事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自营、承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此外,也不得开展国债回购、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六、你公司在增资、更名、迁址后应主动接受河南、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并以河南证监局为主办监管局。
  七、你公司应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更名、迁址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文件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
  (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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