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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申报2004年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的通知

  2.申报条件和遴选原则
  (1)试点县(市)的工作基础
  县(市)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
  制定了有关加强科技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具有独立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科技管理部门工作能力较强,具有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能力。
  具有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
  试点县(市)必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试点县(市)。
  (2)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条件
  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示范项目的实施。
  有保障项目实施的配套经费。
  项目对周边或同类县(市)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体现区域特色资源与优势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能加快县域科技进步并对经济发挥较好的支撑作用。
  3.重点科技项目类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科技重点项目,围绕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能力建设、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与环境改善等开展科技试点工作。
  在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培训,逐步建设一支适合基层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上下信息通畅的网络渠道;加强科普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科技素质。
  4.申报程序
  (1)试点县(市)“一把手工程”获得科技部支持的形式是通过重点科技项目,其建设期为2-3年,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评审、推荐。获得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支持的县(市)将初步选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
  (2)申报县(市)填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编写《科技工作试点县(市)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各一式8份,经地(市)科技局上报省(市、区)科技厅(委)。
  (3)各省(市、区)科技厅(委)负责组织遴选3—5个试点县(市),正式行文经综合计划渠道上报科技部(附本省(市、区)开展相应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同时递交电子版材料。申报材料寄出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20日,以邮戳为准。
  三、申报受理
  1.“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工作受科技部农社司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受理申报。
  科技部农社司联系人:何革华010-5888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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