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申报2004年科技进步
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的通知
(国科办计字[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按照《关于印发〈
县(市)科技工作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4]213号)的总体安排,科技部决定实施“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于8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送科技部。现将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进步示范县(市)
2004年科技部将遴选100个经济基础较好、科技进步成效显著、科技实力强、在2001-2002年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中成绩优异并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作为科技进步示范县(市),予以表彰,推广其先进经验。同等条件下,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国家项目优先考虑。
1.示范县(市)遴选原则及基本条件
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
原则上按《
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遴选工作;
选择科技进步宏观环境良好,区域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基础建设扎实,创新性突出的县(市);
在首批示范县(市)基础上共遴选100个县(市);
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年科技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的县(市)不能同时申报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2.基本工作方式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评审推荐。
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组于9月10日前对申报县(市)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按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确定的科技投入、科技产出、企业科技进步、高技术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五项一级指标和20项二级指标进行排序考评,提出评审意见。
对部分申报县(市)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时兼顾区域布局,择优确定示范县(市),并发文批复。
二、科技工作试点县(市)
1.申报范围
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和带动效果强的县(市、区)作为加强科技工作的试点县(市)。试点县(市)是由县(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综合性科技示范工程(简称为“一把手工程”)。“一把手工程”通过组织实施一批县(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的一项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科技项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04年科技部将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点县(市)中选择100个县(市)作为科技工作试点县(市),以一个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支持地方开展不同特色的试点工作,经费由国家、省、地、县共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