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全国优秀
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根据总局《
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各地共选送了广播公益广告64条,电视公益广告158条,总计222条。近期,总局优秀公益广告推选小组对全国选送的公益广告进行了审看评议,决定将《中国人》等33条广播公益广告和《升国旗》等65条电视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并予公布。
为进一步落实优秀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益广告播放规定,努力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建设。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自8月15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自办频率、频道均应根据总局17号令等有关规定,每天播出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在各自黄金时段内的每小时中播放不少于三条公益广告。
二、积极鼓励公益广告制作和播放,努力提高质量,丰富节目源。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结合宣传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精心制作和积极播放各类公益广告,要用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等形式,不断扩大优秀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为满足有关播出机构的需求,《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第一批)》中的优秀公益广告已收入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并供免费播放(不含母带和邮寄费用)。其中,广播备播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电视备播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电视委员会。凡需要《目录》所列优秀公益广告的播出机构可与备播库直接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总局政府网站(www.chinasarft.gov.cn)已建立了相关专栏和图文信息,供各播出机构查询选择。各制作机构可随时向“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选送自己制作的公益广告,并注明名称、时长、题材和制作单位等。总局将不定期组织推选工作,及时更新、充实备播库的优秀公益广告源。
三、严格遵守《
著作权法》,切实保护公益广告制作机构的合法权益。播放其他机构制作的公益广告,应事先取得有关合法版权并严格履行承诺。电视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出资机构的名称(不含独立的商业广告或企业标牌,下同)可出现在公益广告最后画面的右下角,时长不超过5秒;广播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出资机构的名称可在公益广告播放前或播放后提示。播放公益广告时,播出机构可以联系“特约播映”企业并以适当方式标明或提示,但每条公益广告的“特约播映”企业不得超过一家,不得破坏公益广告的完整性,不得出现商品广告内容,其中,电视公益广告“特约播映”企业标牌时长不超过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