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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
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66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报送监管收费标准及说明的函》(银监函[2004]2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4]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机构”)收取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的0.08%收取;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分档定率累加计收,各档计费率:30000亿元(含30000亿元)以下部分为0.02%,30000亿元以上至40000亿元(含40000亿元)部分为0.015%,40000亿元以上至50000亿元(含50000亿元)部分为0.01%,50000亿元以上部分不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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