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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境外公司分立并在香港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TCL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境外公司分立并在香港上市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4]28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TCL集团关于移动电话业务整合并在境外上市的申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下属公司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的香港上市公司,以下简称TCL国际)进行分立,分立后的新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以下简称TCL通讯)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TCL国际和TCL通讯在境外分立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TCL通讯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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