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宣部等五部门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质[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4年9月在全国开展以“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为主题的全国质量月活动,并印发了《
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4]31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建设系统的“质量月”活动。为切实开展好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质量月”活动。要通过“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切实抓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时,通过“质量月”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识,形成“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加强质量行为自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
企业是做好质量工作的主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围绕“质量月”主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针对建设系统的特点,广泛开展质量法规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特别是做好对农民工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培训;要积极引导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通过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对住宅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有关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要加强村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城乡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贯彻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力度,使之成为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有效手段。认真开展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