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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
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的规定,我局拟于2004年10月在北京开展全国特种设备(含承压类、机电类)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报名:
  为顺利实施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因受考核条件及时间等因素限制,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并选送不超过4名人员。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辽宁等6个省(直辖市)可增加2名人员。选送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相关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至少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中任意2项或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2项资格,并在申报时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自己的业务主项(主要考核项)在申请表中予以明确,以便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
  (二)申报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申报人员应从事检验(所申请项)工作7年以上,且同时具备论著发表、科技成果、技术攻关、重要问题处理4方面条件(每方面只需满足其中一项):
  1.论著发表
  (1)在省级以上涉及本行业的重要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著作(主要编著者、正式出版物)1部以上;
  (3)参加起草本行业省级以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起草人)1部以上。
  2.科技成果
  (1)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1项以上,并为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持或参与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有关科技部门验收合格;
  (3)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或原劳动保护专项技措项目1项以上,并为该项目主要参加人员(以合同书为准)。
  3.技术攻关
  近7年曾解决过(所申请项)重大特种设备关键性、有难点的复杂技术难题,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4.重要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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