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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4]1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对2002年推出的第四批7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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