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各分支机构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归口部室审核,商有关部室,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归口部室提交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须先报本协会审核,统一由本协会上报。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有涉及外事的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本协会请示,由本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协会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告人事培训部,由人事培训部提出人选推荐意见,提交分管副会长批准,并以协会文件批复给该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本协会在职人员可兼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不纳入本协会干部管理系列。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报人事培训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上述人员如为挂靠单位负责人兼职,根据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更换,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存款帐户的,只能申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按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并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会员,填写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员登记表,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须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其中会费的80%作为该分支机构活动经费,20%作为管理费纳入本协会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个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自行确定会费标准,如调整会费标准,须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从事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活动的收入由本协会代为交纳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交本协会5%管理费后,其余部分由各分支机构掌握使用,接受资产财务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