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煤协会综合[2004]100号 2004年8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协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人事培训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一般均应有挂靠单位,业务由本协会相应部室归口管理,纳入副会长分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协会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本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协会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向本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业务归口部室审核后,报分管副会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