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