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核减注册资本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光大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并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103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资扩股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光证字〖2003〗1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0000万元增至304809万元人民币。其中,原股东以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82809万元作为出资,新股东以货币资金22000万元出资,在完成增资扩股的基础上,将净资产按1:1折合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总股本。
三、你公司股改期间的损益归原股东所有,如有盈利,则此部分利润向原股东分配;如发生亏损,原股东须用货币资金补足出资。
四、同意你公司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改制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变,具体如下: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你公司应按照《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改制工作,向商务部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