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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的请示》(京环保固字(2004)4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你局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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