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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山川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青海省金星
矿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山川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44号)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448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山川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5554.5万股山川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36.8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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