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青海省金星
矿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山川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44号)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448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山川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5554.5万股山川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36.81%)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