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经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报商务部备案。经登记备案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三)经商务部批准,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四)经营公司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资格证书》用新号。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资格证书》原证(如原证丢失,则提供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换领或补发申请后,根据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或补发新证,报商务部备案,并将原证在换发或补发新证的30日内收回上交商务部。
第十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资格证书》发放、换发、或补发过程中出现的废证须妥善保管,并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集中上交商务部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暂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资格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收回,并上交商务部。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被依法吊销、注销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资格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吊销、撤销或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收回,并上缴商务部。
第四章 《资格证书》年审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的年审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商务部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年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符合《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至(七)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