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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外派劳务人员以及外方雇主出示《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前,经营公司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八条 经营公司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经营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商务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申请表》及《资格证书》年审栏中的签批人须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商务部备案。授权签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二)除签批人签字外,《资格证书》的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无效。签批人签字部分须加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三)《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13位编码(见附件3),其中第1位为英文字母L,第2-5位为地区代码,第6-9位为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年份,第10-13位为证书编号。
  (四)《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报商务部(合作司,下同)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须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获经营资格后90日内未办理《资格证书》申领手续,视同自动放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补发和收回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应在90日内申请换领和补发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经营公司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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