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附件1)是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领
第六条 企业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应在9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