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2.领导班子团结,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实事求是,在本单位群众中享有威望,具有很强的凝聚力;
3.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1998年以来,未发生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没有职务违纪、违法现象。
4.不同的评选对象还必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林业局:所辖范围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充实,经费得到保障,规章制度完善;二类调查按期完成,森林资源底数清楚;在历年国家组织的核查、检查中未发现超限额采伐和乱批乱占林地现象,并从1998年以来未发生重大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