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153号)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股东股权转让的报告》(盛字[2004]33号)、《关于拟转让股权的申请报告》(盛字[2004]41号)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及《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对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的出资划拨给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同意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6%、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