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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4]14号)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管理办法做好本地区验收工作。

                            2004年9月23日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学校。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方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经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验收工作分为国家级验收、省级验收和县级验收。
  第六条 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验收;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县进行验收;试点县(团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试点学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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