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及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定于2004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就年检工作的重点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针对今年专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对事务所的检查
1.对原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要按照总局
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进一步对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脱钩不彻底的问题。
2.对事务所的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无超过市场标准高额支付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的等。坚决杜绝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违法的经济往来。
3.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执业资质方面: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执业行为方面: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业务档案及工作底稿制度;有无利用税务机关的名义强制代理,只收取代理费,不服务等现象;有无未经总局管理中心批准而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4.对其他财务核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进行财务核算并使用事务所财务软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无隐匿、转移收入,乱收费、乱支出,不使用正规发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等现象。
(二)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检查
1.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2.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公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的。
3.有无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4.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