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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4年第十七期、第十八期金融债券的函

  2004年11月26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1月2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0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

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4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发[2004]15号),以及《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4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2年期固定利率(附息)金融债券,发行量100亿元,按年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04年11月23日,缴款日为2004年11月23日,兑付日为2006年11月23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债券同我行发行的2004年第十三期金融债券为两次招标确定最终票面利率的债券。我行于2004年8月11日发行的第十三期金融债券中标名义利率为3.9%,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高于3.90%,则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按照本次中标利率付息;如果本期债券中标利率低于3.9%,则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按照这两期债券中标名义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票面利率并付息。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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