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施工图审查作为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手段,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工作,从事审查工作的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须经过政府的认定,这一认定不同于资质审批。对机构的认定也是有数量限制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任务量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数量,再在此基础上认定机构,这也是我们这次改变管理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第二,明确了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审查工作中政府监管的重点是针对审查机构,而不再直接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机构由政府认定,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机构的条件、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操作是否规范等等在134号令里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企业的问题,也要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讲,政府监管的重点由直接审查转变为监管为主,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部令同时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的分工。在审查工作的管理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令给了地方管理较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机构的认定和处罚上,同时责任也很重。建设部除了统一机构设立的标准、统一审查制度的建设外,对于地方管理尤其是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权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在部令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第三,明确了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我想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就意味着他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个问题大家有一些争论,但是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而机构也是由政府来认定,并且有数量限制,认定了机构并且给了特殊的权利让你审查,过高的盈利是不合适的。当然合理的成本还是要考虑的,这一点也请大家做好测算,以便顺利解决收费问题;三是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们把机构分成二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四是审查责任。我觉得这个责任一个是机构要对审查的质量负责,第二个是审查机构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的责任,第三个是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还负有经济责任,这些在134号令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的是这些责任并不替代或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本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刚刚我讲过以前的规定在审查内容上比较原则,大家执行起来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审查标准还是审查条文、政策性内容要不要审查等争论比较多,这次在部令里就明确了审查的内容是限定在以强制性条文为主的技术性审查范围,同时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也进一步做了规定,明确了由业主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并非由政府指定,政府完全抽身出来,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监管才有力度。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昨天和今天的讨论,大家都提了非常多的建议和想法,我们也会进一步整理,还要征求部法规司的意见,尽量兼顾各地的情况,尽早出台《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我想就以下六个方面跟大家进行沟通。
  一是关于农民自建房的问题,大家讨论比较激烈,两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和规模较小的工程是否审查,确实有其特殊的困难。我想说的是,首先,施工图审查范围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来确定的,尽管我们规定了审查合格书是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之一,但是审查的工程范围要比施工许可的范围更广,这在法律依据上是没有问题的。其次,这样一个范围在操作上也有它的现实意义。“三农”问题,村镇建设问题,不只是施工图审查,包括我们的规划、建设整个过程的管理都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前不久我分管过抗震,农村抗震工作如何抓也涉及到这一个问题,部里今年已经将村镇建设管理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如何统筹协调发展,如何从原来城市和村镇的二元化管理变为一元化的城乡管理,也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形势还是很严峻的,这一次浙江14号台风,农民自建房塌了不少,有些还是90年代后建的。体制上的问题不可能一时半会就解决,但大家能不能换位思考,在服务上多动一些脑筋,农民也想建好房,但是资金的确有困难,作为政府如何为他们服务要多想些办法,比如说向农民提供结构设计的标准图,按照标准图设计的我就不审了;另外对于集中建房是否统一进行勘察,这样既尽量不给农民增加负担又能保证质量;再比如,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既然已经作为经营项目,你就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