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废旧锅炉的处理,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锅炉不能使用,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私自改造、移装、经营倒卖、安装承压使用废旧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统计。按规定办理了移装登记手续的旧锅炉,若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移装登记后的锅炉参数与种类统计。
五、锅炉燃烧系统是锅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用中发生炉膛(包括烟道)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应当列入锅炉事故。事故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入炉膛爆炸或其它。
六、电站锅炉爆管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设备停运、重新启动、修复等直接费用,应如实统计上报。事故类别根据其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规定划分。
七、承压类特种设备因泄漏引起人员中毒的事故,按泄漏事故统计。人员中毒是事故的一种后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事故现场情况中写明。
泄漏引起的燃烧、爆炸,是事故过程的一部分,应当按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状态列入相应事故形式;如某化工厂阀门泄漏,液化气体溢出,遇明火导致储罐爆炸。两台以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且其事故原因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当按事故破坏的主要形式来统计;如因某一设备泄漏状态引发工艺条件、环境变化或者在救援时措施不当,导致其他特种设备内部产生爆炸,应当列入爆炸事故统计。
八、槽(罐)车在交通事故后,引发的罐体或者附件损坏,造成泄漏,进而引发大面积环境灾害、火灾等次生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此类事故通常由交通和公安部门处理,因涉及压力容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参加调查,且以事故信息方式上报。
九、符合《容规》适用范围且按《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车载空气压缩机储罐,其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固定在车间压铸机上的增压氮气瓶及其它瓶式压力容器事故,列入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统计。
十、电梯、起重机械运行、维修时,在设备正常使用或在维修时防护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其他人员意外进入引发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建议列入意外伤害或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