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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
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初我局曾发文(质检锅函(2004)1号)就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由于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各地在工作中对特种设备事故界定和统计范围的理解仍有不同,为统一、规范地实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引起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意外断电故障,停电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以作为事故信息上报。设备本身要求必备的配套发电设备,停电后引起的事故,按相应的事故上报。
  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
  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的伤亡人数,以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为时限界定。自发生事故受伤起,72小时后,若轻伤转为重伤,或者重伤转为死亡,伤亡人数与事故类别不再变更。但急性中毒并留院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达72小时(包括运送路途时间)且确诊为中毒者,应当列入受伤人数。伤害程度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和司法部门人体伤害鉴定中轻、重伤的对应状态。目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为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
  三、对于虽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或者暂时不能确定经济损失),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上报。如大型游乐设施突然空中停车,乘客被困超过30分钟以上;客运索道运行中停车,乘客被困1个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发生事故或故障,经判断在3个小时内无法完成救援;城市燃气管道泄漏,造成数千户居民生活停气等,此类情况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令第2号)中虽列为一般事故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报道较多,群众关注程度较高,必须即时逐级上报至总局。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应当提高政治敏感性和工作责任感,对此类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逐级上报跟踪信息,查清情况,严密监视,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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