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通知
(建村函[2004]2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促进和带动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我部先后以建村[1997]201号、建村[1999]289号文件公布命名了75个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见附件一),作为各地学习和借鉴的典型样板。近年来,这些示范镇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带动了当地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为进一步提升示范镇的带动力,增强对全国重点镇发展的引导,按照我部200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现决定对已公布的75个示范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做好拟增补示范镇的评估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全面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所有示范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与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在检查中,要着重考察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镇行政建制已经或即将撤消,如改街道办事处、并入其它行政区等;二是未能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单(参见建村[2004]23号文件);三是已不符合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要求(参照建村[1999]128号文件),典型性和示范性不强。凡具有以上情况之一的示范镇,都要进行调整。此外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示范镇名称出现变化的(包括在地、市、县、区以及镇名等),要在检查总结报告中予以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总结报告,请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报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二、做好拟增补示范镇的评估和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国重点镇工作情况,参照《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评选标准》(建村[1999]128号)的有关要求,对拟增补的示范镇进行综合评估。在具体评估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城乡统筹与科学发展观,坚持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的小城镇特色;对于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群众利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予以一票否决。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估报告,提出相应数量的拟增补示范镇名单。有关增补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请参照建村[1999]128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评估报告,以及拟增补示范镇提交的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报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我部将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后,公布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名单。
联系人:欧阳湘、白正盛,电话:010-68393318,传真:010-6839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