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5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
(银复[2004]75号)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请你们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
二、核定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4亿元;核定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2.1亿元;核定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4亿元;核定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2.6亿元;核定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4亿元。
三、上述5家证券公司只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