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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商运字[2004]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高速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规定,需对2004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2005年至2007年初步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12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
  四、鉴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在机构改革中进行调整,为了保持准产证复审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应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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