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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许可证编号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特种设备许可证编号事项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规定,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及其人员的许可、核准、考核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其相关证件以总局名义颁发,单独维修一项的证书则由省局自发。但由于证书的编号方法相同,导致一部分由省局自发(或暂时自发)的证书的编号与由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统一打印的证书的编号发生重号现象,为避免重号情况的发生,现对证书编号作如下要求:
  ⒈自从发文之日起,各省自发的(或暂时自发的)所有证书,其证书编号均需按《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51号)中附件2(特种设备许可证编号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号。各省自发的单独维修一项的证书,其证书编号中的顺序号,用一个英文字母加两个数字表示(按26个英文字母排序),即从A01(例:北京市电梯维修的证书编号为TS3311A01-有效期)开始按序编排。已发证书如证书编号未按以上方法编写,则在证书有效期满换证时按此方法重新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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